(一)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必須保證申報材料真實、客觀。
(二)項目申報單位應具有較強的科研實施能力和科研管理能力,能夠落實項目任務所需的保障條件;
(三)項目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專業(yè)技術及以上職稱或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在職在崗人員,具備項目相關研究領域的專業(yè)學術水平、技術優(yōu)勢和研究積累,并具有良好信譽度;
(四)申報限制。
1.同一年度,指導性項目實行限項申報,擇優(yōu)立項;
2.原則上同一年度、同一項目負責人只能申報一個項目,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不同類別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(含指導性項目);
3.項目負責人承擔有尚未完成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(含指導性項目)的,原則上不得申報;
4.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申報單位或項目負責人按相關規(guī)定限制申報;
5.申報指南提出明確申報限制的,按指南要求執(zhí)行。